密码设置简单引风险,诈骗犯冒名骗财
密码设置简单引风险,诈骗犯冒名骗财
您的微信登录口令是否与微信昵称相同?用于支付的密码是否采用了您的生日日期,或者干脆选择了无密码支付方式?您或许认为,设置一个简单的口令便于记忆,然而,这种做法或许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近期,诈骗犯罪的方式变得更加难以察觉,其中一种常见手法是犯罪分子利用盗取的微信账户进行盗窃、欺诈等非法活动。微信账户中的资金很容易被非法侵占,亲朋好友常常因为对账户的信赖而交付财物,这给账户的合法所有者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而这一切通常都源于一个相对简单的密码——
漫画:蔺颖
2023年9月16日,周某因违反行政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在拘留之前,他向妻子张某告知了自己因涉入网络赌博活动而被南苑派出所拘留的消息。张某对于这一突发情况并不了解,内心充满了忧虑。
几乎在同一时间,嫌疑人常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搜寻那些既是群内成员又是其微信好友的微信用户,并将他们的用户名分别用作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尝试登录。经过多次尝试,常某某最终成功登录了昵称为“周某”的微信账号。常某某根据账号中的对话内容,推断周某可能因涉嫌参与网络赌博而被捕。恰逢张某发送消息:“公安局找你,老朱出事了,把你牵连了,你没事吧?”常某某进一步推测张某很可能是周某的妻子。于是,常某某回信道:“需要钱就去找关系。”
9月17日,常某某借助个人手机,二次登录周某的微信账号,通过微信指令,要求张某提取1.8万元资金,声称是为了“打点”事宜。同时,他还指示张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张新的手机SIM卡,并购买一部二手手机。此外,常某某还要求张某在二手手机上注册一个新的支付宝账户,以便自己使用。在张某准备好新的SIM卡、二手手机及1.8万元现金后,常某某随即安排闪送服务将上述物品取走。张某原本坚信,与之一来二去微信联系的常某某便是周某查看微信登录过得账号,因此在寻求金钱上的帮助时,未曾对常某某的真实身份产生过任何疑虑。
常某某以金钱打点为借口,不断向张某索要账号、密码及验证码,进而登录张某原有的支付宝账户,支出超过一万元。此外,他还登录了张某新开设的支付宝账户,同样支出超过两万元。这两个账户的总支出达到了三万元以上。利用这种手段,常某某假扮周某的身份,成功骗取了张某共计超过十一万元的款项。同时,周某开启了微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因此常某某得以利用周某的微信进行消费,累计花费超过1400元。
9月26日那天上午,周某出狱后取回了自己的手机,发现微信处于登录状态,而且并未收到任何新朋友的消息。回到家后,他看到微信上显示有其他设备登录的记录,于是重新登录,却发现有转账和消费的记录。周某立刻联系了张某,两人都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第二天,周某拨打了“110”报警。随后,民警抓获了常某某,从他身上搜出了1.63万元现金,其余的赃款已被常某某挥霍一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诈骗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常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及金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且其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应合并处罚。考虑到常某某之前因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他并未反省自身,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犯了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构成了累犯,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据此,丰台区法院对被告人常某某作出判决,认定其犯有诈骗罪,并依法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其犯有盗窃罪查看微信登录过得账号,再判处其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最终,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合计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常某某下达命令,要求其赔偿张某因经济损失造成的11.208万元人民币;同时,亦要求常某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的1454元人民币。案件相关手机等物品已随案一并移交,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没收并保存;此外查看微信登录过得账号,目前扣押的现金16300元人民币,也将按照法律规定纳入本判决的第二项执行内容中。
常某某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裁定:驳回常某某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
【观察思考】
数字经济时代,请保管好你的个人账号
信息技术迅猛进步,使得人类社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这一进步在极大程度上简化了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密码设置简单引风险,诈骗犯冒名骗财,然而,它也催生了诸多新型犯罪手段和形态。网络凭借其匿名性、跨越地域限制和即时通讯等特点,逐渐演变成了犯罪活动的高频区域。
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密码设置简单引风险,诈骗犯冒名骗财,民众的财产表现形式亦发生了演变,尤其是电子支付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网络虚拟账户及其包含的资产成为了财产构成的重要部分。与此同时,财产诈骗和盗窃案件的发生地也发生了转变,从过去的线下场所转移到了网络空间。
以微信为例,它最初仅是一个功能单一的通讯工具。然而,如今它已经演变成为一个集支付、购物、社交、生活缴费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应用程序。这样的APP不仅拥有巨大的财产价值,还承载着用户浓厚的个人属性。鉴于此,从财产安全的视角来看,若个人的虚拟账户被他人非法登录,将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首先,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容忽视。微信账号中储存了用户大量的私密资料,诸如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聊天记录等敏感数据。若账号不幸被他人非法侵入,这些敏感信息便会全部暴露在犯罪分子眼前。这不仅侵犯了账号持有者的隐私权,犯罪分子还可能利用微信中的信息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给受害者带来进一步的伤害。
财产安全存在风险。一旦微信账户与银行卡或微信支付等绑定,若账户被他人非法登录,账户资金将遭受严重威胁,可能被不法分子盗取或侵占。此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账户信息对微信中的亲友进行诈骗,从而带来双重危害。
除此之外,那些违法分子在盗取账户之后,还常常在微信群里、朋友圈中散布涉及赌博、色情服务等非法信息,他们企图对不特定对象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从而给账户持有者造成严重的不便和困扰。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的账号安全极为重要,北京二中院特此提示:
为确保账户安全,应采用强化密码并启用双因素认证。众多用户出于便捷考虑,倾向于选用生日、姓名、连续数字或常用词汇等简单密码。此类密码极易被预测或破解,进而提升密码泄露的可能性。在设定微信等关键账户密码时,建议融入大小写字母、数字及特殊字符,以提升密码复杂度,并牢记密码。同时,应避免使用易于猜测的个人信息。除此之外,微信等平台均配备了双重验证机制,用户在登录过程中可以增设额外的安全验证环节,例如通过手机接收验证码、采用指纹或人脸识别技术,这些措施显著提升了账户的安全性。
增强个人警觉意识,转账前务必确认对方身份信息。由于通讯账号承载着强烈的人身属性,人们常常会基于对账号的信任进行转账操作。然而,不法分子常常利用这种基于亲密关系的信任来骗取财物。因此,在涉及转账、现金交付等事宜时,即便是与亲密关系的人,也应通过语音通话或视频通话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此外,请务必谨慎选择添加好友的对象,避免随意添加不熟悉的人为好友,以免遭受不法分子的利用。
请定期对账户安全进行审查,对异常登录保持警觉。应定期审视APP账户中的登录历史,留意是否存在不寻常的登录行为或非本人操作的转账记录。一旦发现非本人操作的登录痕迹,应立即修改密码,并核实账户的变动情况。如需,应立即向警方报告。用户若在多个网站或服务上共用同一密码,那么一旦某个账户的密码泄露,其他采用该密码的账户也将遭受安全威胁;若发现常用账户出现异常,个人应立即进行彻底的检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若盗窃行为涉及公私财物且金额较大,或若发生多次盗窃、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盗窃、携带危险工具盗窃、扒窃等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盗窃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若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若金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若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面临罚金或财产没收。此外,若法律有其他相关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