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确保自律管理职能得到有效执行,对自律措施进行规范化操作,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行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协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及纪律处分执行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处理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运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执行细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处理规程》。这些修订后的办法在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并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现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部分)
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正式对外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确保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能够充分执行自律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自律措施,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根据协会被授权执行自律措施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统称为“授权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那些违反了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统称为违规行为)的自律管理对象,将采取自律措施,并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指的自律管理对象包括协会的会员(可简称为“会员”)以及证券行业的从业者(可简称为“从业者”)。
本规定所指的自律行为涵盖自律性管理手段以及纪律性惩处。自律性管理手段系协会对轻微违规行为所实施的自我约束措施。而纪律性惩处则是协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所执行的自律性惩罚。
第三条【协调与发展】
执行自我约束策略需与政府行政管理相配合,确保证券行业实现高水平的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
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教结合。
秉持严宽并济的原则,将惩罚与教导融为一体,旨在指导并推动被管理对象主动进行自我改正、自我完善以及自我提升。
(二)依据正确。
执行自我约束行为必须遵循已公开的授权条款或行业自律准则。若缺乏相应依据,则不得采取任何自律行动。
(三)程序规范。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确保被管理的个体能够充分行使陈述、辩解、听证、复议等合法权益。
(四)归责适当。
明确界定个人与机构的职责,区分主要与次要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责任分配得当。
(五)过罚相当。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全面评估违规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危害、社会效应以及过错的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确保案件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处罚适度。
第五条【自律处分委员会】
协会设立了专门的自律处分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的选拔与任命等事宜均严格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有关部门。
第六条【职责分工】
协会构建了案件调查、审理、复议三环节相互独立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的通知,职责清晰、相互制约、运作顺畅的自律性处分管理体系。在处理同一案件时,负责调查、审理、复议的成员不得互相担任其他角色。
调查部门,即执业检查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承担调查和核实涉嫌违规行为的职责;法律事务部门,即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则负责牵头进行初步审理工作;而自律处分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对重大纪律处分案件进行复审,并对所有案件进行复议。
对那些在考试中严重违反规定的从业者,将实施纪律处分;而对于那些拒绝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从业者,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这些处理措施应按照既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考试的组织部门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部门应被视为相关案件调查部门。
第七条【工作纪律】
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等工作人员需恪尽职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的通知,严守法律法规,保持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获取非法利益;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案件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严防泄露所掌握的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回避】若工作人员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则必须回避;若当事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附件2.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2月4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使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处理流程更加规范,优化案件处理机制,确保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据协会被授权执行自律措施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统称为“授权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律处分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遵循的是自律处分会议制度。该制度下设有两种类型的会议:一是针对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会议,二是涵盖所有案件复议的复议会议。
重大纪律处分案件涵盖了针对协会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惩处,涉及“执业证书注销”的纪律惩处,以及那些情况复杂或影响广泛的纪律惩处案件;然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提及的简易案件则不在此列。
第三条【会议管理】
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承担着组织自律处分会议的职责,并向协会理事会进行汇报;当协会理事会不召开会议时,会长办公会将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会议委员】
自律处分委员会由协会内部及外部委员共同构成,其中内部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该委员会的委员选拔、任命以及管理等相关事宜,除了遵循本规程的具体规定外,还需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常设机构】
协会在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了自律处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以下简称“该办公室”)。该办公室作为自律处分会议的固定组织,其主要职责涵盖:为自律处分委员会提供支持与服务;负责组织并安排自律处分会议的召开;接受并处理复议申请;处理签报审批等相关程序事宜;起草并发送相关的法律文件等。
第六条【组织形式】
自律处分会议需由主任委员指派的七名或以上奇数委员参与,且会议需以现场或视频形式进行,严禁通过通讯进行投票。会议的主持工作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召集人负责。
第七条【参会回避】
在同一个案件的复审和复议过程中,参与会议的委员需遵循回避规定,确保参会人员不重叠。
第八条【会议原则】
自律处分会议的实施严格依照公正、客观、审慎的准则。在全面深入的讨论之后,会议的决议需获得超过三分之二与会委员的支持。即便存在少数意见,也应详实记录并存档。
第二章委员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委员条件】
自律处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具备扎实的经济、金融、会计和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相关业务操作熟练,享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并且累积了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暂停参会】
自律处分委员会的委员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暂时被禁止参与自律处分会议:一、违反了相关自律规定;二、未履行委员职责;三、有损害协会形象的行为;四、其他需要暂停参会的情况。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二)未按照协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
(四)不适合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参会委员职责】
与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自律处分讨论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独立提出自律处分建议,并行使投票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参加自律处分会议时,必须亲自出席,严禁将参会事宜委托给他人处理。
(二)应妥善保存自律处分会议的相关资料,严格保密处分涉及的当事人信息,同时也要对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隐私予以保护。
不得透露自律处分会议所涉及之讨论细节、审议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各类信息。
(四)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干扰其他委员正常发表意见;
(六)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委员回避】
参与自律处分讨论的委员或其家属若与案件涉及方有利害冲突,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可能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造成影响,相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本人或其亲属担任当前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职务的;
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若正为该案件当事人提供包括承销在内的中介服务。
(三)本人或其亲属与案件当事人进行过私下接触的;
(四)若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其公正执行职责的情况。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三条【委员管理】
协会承担着对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日常运作的监管职责,一旦发现委员涉嫌违规行为的线索,便需展开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实施谈话警示、中止其参与自律处分会议或解除职务等相应措施。
第三章自律处分会议
第一节复审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准备】
协会审理部门在初步认定案件为重大纪律处分后,需将案件提交至复审会议进行讨论,经会议议定后,再按照既定审批流程进行,最后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复审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
委员会办公室需按照规定,原则上至少在复审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向主任委员指定的参会委员发送会议议程,并将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十六条【会前事项】
会议开幕前,若委员因故缺席或其情形可能干扰公正执行职责,需主动避嫌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若此情形导致参会委员人数不足七人,主任委员将指派其他委员参与复审会议,亦或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安排复审会议。
第十七条【特殊事项】
若会议当天因故缺席或会后发现有委员可能对公正履职造成影响,致使复审会议未能达到法定最低参会人数,则主任委员需重新指派参会委员,并由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组织复审会议以审议违规事宜。
第十八条【独立性要求】
与会委员在承诺书上签字,根据实际情况及自律条例,对自律惩戒事件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评判。
第十九条【会议程序】
主持人承担召集会议的重任,并引导与会委员根据既定的自律准则,对每起自律惩戒案例进行逐一点评。
复审会议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会议记录】
委员会办公室的职员需负责会议纪要的撰写,与会委员需对所记录内容进行核实并签署认可。会议结束后,相关记录材料需被移交给负责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听证】
当事人若提出举行听证,参与听证的复审委员需全面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核和研究,并就采纳与否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听证程序的各项要求应严格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复议会议
第二十二条【复议受理】
当事人依照规定提交复议请求后,委员会办公室需在接到复议申请并确认受理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并形成相应的复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初步审查】
接受案件后,协会指派一名来自自律处分委员会内部的委员担任复议案件的负责人。该负责人需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随后提出初步的处理建议,并最终将这些建议提交给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讨论。
第二十四条【委员组成】
复议小组由主任委员指派的七人或以上奇数数量的委员构成,其中包括负责执行的委员,这些委员必须满足本规程第四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五条【审查方式】
复议会议需对违规举动及自律规则的应用进行详尽审查。在复议过程中,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协会有权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听取他们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复议意见】
自律处分委员会在重新审议的过程中,需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几种复议观点:
原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清晰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准确无误,所采取的措施恰当适宜,故提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建议。
若原决定存在事实认定模糊、法律适用不当、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明显不妥,则应提出撤销或修改原决定的复议建议。
协会不得因当事人复议而加重采取自律措施。
第二十七条【决定与履行】
自律处分委员会的办公机构承担着上报复议意见至协会负责人进行审批的职责,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决定。随后,他们需依照协会的最终决定来编制自律复议的决定文书。此决定书需送达给当事人,并在必要时将副本抄送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另行事项】
复议程序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规程复审会议相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数量规定】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解释与施行】
本规定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其具体解释权归属于协会会长办公会,自公布当天起正式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