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了相关通知;随后,依据2016年4月21日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了首次修订;再根据2019年6月21日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最后,在2022年11月10日,又依据《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对道路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的监管,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和货运的驾驶员,专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具备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的从业者,担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的人员,以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相关人员。
从事商业性道路客运和货运的驾驶员群体,涵盖了专门负责商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以及专门负责商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涵盖了驾驶员、负责装卸作业的管理人员以及负责押运任务的员工。
机动车维修技术领域涉及多种专业人才,其中包括负责技术管理的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负责质量把控的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专门从事机械维修、电器维修、钣金加工、涂漆作业以及车辆技术评估(包括检测)工作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范畴涵盖了理论教学专家、驾驶技能指导者、道路客运及货运驾驶员资格培训讲师以及危险品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指导师。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涵盖了除前述人员之外的所有相关从业者,具体包括道路客运服务人员、驾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结业考核人员、汽车维修企业的价格结算工作人员以及业务接待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者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秉持诚信原则,执行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展现出文明的工作态度。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需确保公平性、公正性、透明度,同时也要方便群众。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对本辖区道路运输从业者进行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我国对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和货运的驾驶员,以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实施了从业资格考试的机制。对于其他依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执行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则需依照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领域内从业者在其特定岗位上的职业素养进行的根本性评估。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必须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才能进行相应的道路运输作业。
提倡汽车维修企业及驾驶员培训学校优先招募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员工,让他们专注于汽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七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需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试题库、评估准则、操作规程以及实施流程进行执行。
第八条规定,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管理的市级部门将负责组织并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是由相应行政区域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的。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熟悉相关道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精通机动车维修技术,并掌握旅客急救的基本常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了解相关的道路货运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及货物装载与保管的基本常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驾驶工作的资格,且从业时间超过两年,或者已接受过全日制的驾驶专业教育。
(五)需参加法规、安全常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潜在危害、包装容器的使用方法,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重量不超过4500千克的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工作的司机,若欲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满足前述条款中第(一)(二)(三)(五)(六)项所列出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作业和押运工作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需参加相关法规、安全常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潜在危害、包装容器的操作特性,并熟悉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机动车维修或相关领域,或者持有机动车维修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精通汽车维修业务,对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了如指掌。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深入了解机动车维修检测的操作规程,精通车辆维修故障的判断与质量检测的技术要领,同时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各项标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械维修、电气设备操作、钣金加工、涂装处理以及车辆技术评估(包括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对所从事行业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程有深入了解,同时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须具备汽车或相关领域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拥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熟练掌握交通法规、驾驶原理、车辆结构、交通安全心理以及常用急救知识,同时了解车辆环保和节能的相关知识,并对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基础教学理论有所了解,具备编制教学计划和规范授课的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获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记录以及对应车型驾驶经验的标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原理、汽车结构、交通安全心理及应急驾驶的基础知识,同时了解车辆保养及常见故障排查等相关技能,并具备驾驶技巧传授、驾驶动作演示、驾驶指导教学的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汽车或相关领域,或持有高级及以上级别的汽车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精通道路客运、货运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与保管、旅客急救等方面的知识,且具备将这些知识有效传授给学生的教学能力。
具备超过两年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经验,同时在过去两年内教学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需具备化工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拥有化工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性质、掌握包装容器的正确使用技巧、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救援的操作流程,并具备将这些知识传授给学生的教学能力。
具备超过两年的化工或相关领域的教学背景,同时在过去两年内教学表现良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未曾出现任何不良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欲报考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向其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完成《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具体样式可参考附件1)的填写。同时,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者若欲参与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资格考试,还需提交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在过去三年内未曾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的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文件。
申请者若欲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需向其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具体样式参照附件2),同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但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不在此列)。
(四)相关培训证明;
(五)请提供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在过去三年内未曾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的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文件。
第十七条 欲报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及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者,需向其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相应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相关培训证明。
第十八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在接到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者提交的考试申请后,于30天之内为其安排相应的考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在考试落幕后的5天内对外发布成绩。若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成绩需现场公开。对于通过考试的人员,应从成绩公布之日的次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得分在一年内有效,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其成绩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若申请者在从业资格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将剥夺其本次考试的资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使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设立道路运输从业者资格档案,同时积极推动档案的电子化进程。
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涵盖了以下内容: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资料,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及从业资格证书的登记,从业资格证书的更换、补发以及变更情况,以及违规、事故处理和诚信评估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向公众提供查询道路运输从业者相关职业信息的公共服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在通过考试检验合格之后,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证书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具体式样可参考附件3。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已经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个人,若需拓展至新的从业资格类别,需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依照规定参与相应的培训及考试流程。
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一设计和制作,同时进行编号管理。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和货运运输的驾驶员,以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从业资格证明由相应城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构建道路运输从业者资格证照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并积极推广电子资格证照的应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管理相衔接,借助信息化手段,促进从业人员的资料共享,达成不同地区稽查信息的互通、资格认证的实时更新以及高频服务事项在区域间的协作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六年。此类人员需在资格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前往原发证机构完成换证的相关程序。
从业资格证件若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手中不慎遗失或损坏,需及时前往原发证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发证件。
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服务单位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前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证变更手续的办理。若从业人员提出转籍申请,受理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核实其从业资格证件信息,随后重新颁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同时,原证件将被收回,并通知原发证机关进行证件的注销和归档处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办理换证、补证或变更相关手续时,需按要求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具体样式可参考附件4)。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对那些满足条件的从业资格证明的更换、补领以及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申请人,若其尚未受到相应处罚,受理机关需在申请人接受处罚完毕后,为其更换、补充或调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从业资格证件将被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对于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和货运驾驶工作,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若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四)对于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或货运的驾驶员,以及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若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取消或被暂扣;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所有被取消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由颁发机构负责收回,同时进行公告废止并妥善存档;若无法追回,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将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运用信息化技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情形,需将经营性道路客运和货运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详细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规记录栏中,同时向发证机构进行通报。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人员的诚信评估周期设定为一年,自他们首次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诚信评估的等级划分包括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以及不达标,这些等级分别用AAA、AA、A和B四个等级来标识。
省级交通管理部门需将道路运输相关人员的年度诚信评估成绩向公众进行公开,以便社会各界进行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其从业资格证所规定的权限内执行道路运输任务。具体来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不仅有权驾驶专门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而且还可以操作那些同样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范围内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个人,在执行运输任务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道路运输的安全操作规范,严禁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道路运输领域的从业者需遵循相关要求,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
对于那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若其诚信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后续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商业性道路客运及货运的驾驶员,以及负责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运输规定,严禁超负荷、超重量运输,驾驶过程中连续驾驶时间不应超过四个小时,同时严禁超速驾驶和因疲劳导致的驾驶行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指出,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以及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依照相关要求认真记录行车日志。这些行车日志的格式则由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设计并规范。
第四十条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实施相应措施以确保乘客的生理及财产安全,一旦遇到紧急状况,必须主动展开救援行动。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需实施相应措施,确保货物不会发生脱落或散落现象。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及路线,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需遵循安全操作规范,对装卸作业实施现场监控,以保障装卸过程的安全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需对运输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不得擅自违反规定进行作业。
第四十二条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时若遇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货物遭窃、遗失、散落、泄露等紧急情况,驾驶员及押运人员需迅速向公安机构及所属运输公司或单位汇报,详细陈述事故详情、危险品名称及其特性,同时实施所有可行的警示及应急措施,并全力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的技术和技能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循维修规范和操作流程,严禁私自增加维修项目,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部件,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不得对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同时也不得利用零部件进行机动车的拼装。
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需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档案,严禁自行缩减培训课时和教学内容。
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掌握与本公司生产业务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管理技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且需通过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该考核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道路运输领域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相关管理人员,其考核管理措施将单独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