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 该由谁赔
快递丢失 该由谁赔
在春节假期,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公用配送中心内,一家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忙碌地进行快递包裹的分拣与派送工作。
视觉中国
春节期间,众多消费者倾向于通过网络购物来选购年货、赠送礼物。这一趋势不仅使得电商平台迎来了销售旺季,还促使全国范围内的快递业务保持持续的高峰状态。
业务量庞大,快递员人数不足,春节时期网购订单激增网购货物丢失了,快递公司是应该赔偿给卖家还是买家?,这对快递行业构成了不小的考验,同时,快递丢失的风险和潜在隐患也随之上升。
那么,一旦快递遗失,责任归属究竟在谁?收件方和寄件方又该如何确保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情形一:快递公司未履行赔付责任
2024年的全国网上年货节期间,北京市民邓女士也体验了一把“疯狂购物”。经过一年的辛勤劳作,她决定在春节期间好好奖励自己一番,于是她抓住年货节优惠活动众多的机会,购置了大量商品。
线上购物虽然便捷,然而由于缺乏实际体验,若所购商品不合心意,便需进行退换。在实体店购物时,退换货仅涉及消费者与商家双方,而线上购物则额外涉及快递企业。近期,有一件事让邓女士对快递公司产生了不少不满。
我购置了一台按摩设备赠予家人使用,然而使用后的感受平平,于是我便提出了退货申请。这原本是购物过程中常见的一环,然而,时至今日,邓女士仍未收到退款的消息。当她打开退货物流追踪页面时,这才惊讶地发现,快递员在取走物品后,一直未上传快递的追踪编号。
邓女士赶紧与快递员及快递公司取得联系,却遗憾地得知他们同样无法查明包裹的具体位置。“物流信息上明明显示‘快递员已取走’,可包裹却神秘失踪。快递公司给出的应对措施,就是让我耐心等待,并承诺会继续寻找。”邓女士如此说道。
尽管心中感到不悦,邓女士却无计可施,唯有静候快递公司的通知。她不时地拨打电话,询问物流的动态,然而每次得到的回应却如出一辙:正在积极查找,还请保持耐心。随着确认收货日期的日益临近,邓女士最终选择了通过投诉途径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我首先向平台进行了投诉,客服仅表示已将情况记录,承诺将进行核实并告知快递公司。紧接着快递丢失 该由谁赔,邓女士又接到了快递公司打来的电话,目的是核实信息,然而得到的回复依然是让她继续等待。
在接下来的数周时间里,邓女士屡次通过不同的投诉途径提出申诉,然而,她的所有努力似乎都如同投入大海的石子,毫无回音,“那些回应我投诉的人虽然态度和善,却没有人真正为我解决了问题。”
邓女士等了一个月,快递却毫无音信,她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快递公司明明是弄丢了包裹,却让我来承担损失,这让我感到非常气愤。”
中国城市报记者在查阅相关报道时发现,快递物品丢失后,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现象频繁出现。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若消费者对快递服务感到不满,有权向负责快递业务的公司提出投诉。该公司在接到投诉后,需在7天之内完成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处理结果。
法律专家指出,用户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并尝试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若协商未果或调解无效,用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手段寻求解决。
《邮政法》第六十五条明确指出,邮政及快递公司需对客户提出的关于服务质量的质疑作出及时且恰当的处理。若客户对处理结果感到不满,他们有权向邮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管理机关需依法迅速处理这些申诉,并在收到申诉后的三十天内给出明确的回复。
除此之外,《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旦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交的申诉内容,需依据以下方式妥善应对:若发现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则需依法与用户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若不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则需迅速与用户进行沟通,努力消除其疑虑;若服务质量争议已涉及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或人民调解等程序,企业应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说明。
情形二:擅自放置代收点后丢失
邓女士遭遇的事件中,责任归属清晰,系快递企业之过,它们未能履行赔偿义务,致使丢失的快递无人获得补偿。此外,还存在另一种赔偿争议,这类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所致。
李先生,这位居住在甘肃省兰州市的市民,正期盼着他的新耳机能够在周末之前送达。然而,当他下班回到家中,并未发现快递的任何踪影。于是,他拿起手机查阅物流动态,却惊讶地发现,包裹已经被标注为已签收。
李先生随后联系了负责派送快递的快递员,对方回应称,由于无法联系到他,便将包裹放置在了小区门口专设的代收货架上。
李先生在快递架上搜寻自己的包裹网购货物丢失了,快递公司是应该赔偿给卖家还是买家?,却未能发现。随后,他决定再次联系快递公司,并强烈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快递企业表示,该包裹已被放置于快递存放架,同时向李先生提供了包裹上架的图片。“对方解释称,这表明包裹已成功投递,因此对于包裹的遗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先生则认为,快递员在没有得到他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存放在代收点,一旦发生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城市报记者观察到,《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将快递物品送达事先约定的收件地点、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代收人手中,并且需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需亲自进行快递物品的验收。同时,收件人或代收人享有亲自进行验收的权利。
据此观之,即便无法亲自确认接收,但在将快递放入快递柜或代收点之前,仍需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否则便构成了违规。法律专家指出,若在代收点擅自放置包裹导致丢失,快递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特别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承运者能证明货物损坏或丢失系因不可抗力、货物固有特性或正常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所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换言之,只要得到收件人的认可,一旦快递被放在指定地点后出现遗失,快递公司在赔偿环节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代管方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在保管期间,若因保管人疏于管理导致保管物品损坏或丢失,保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业专家指出,若货物在未经亲自查验的情况下出现损坏或其他不测,即便已经投保,收货人仍有权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情形三:未保价物品丢失
在运输关键物资的过程中,快递行业引入了保价服务,为其安全增添了一道“防护屏障”。然而,在这一环节中,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
湖南某个体经营者在一家企业购买了服装,在收到商品后,他与企业沟通,商议通过快递将部分服装退回。
该商户通过电话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安排快递员上门取件。然而,快递员在取件过程中并未提醒商户有关保价的规定。在收到包裹后网购货物丢失了,快递公司是应该赔偿给卖家还是买家?,快递员将衣物拆分为两个部分,并在网上操作时自行勾选了《快运服务协议》和《保价声明》。不幸的是,其中一个包裹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因此商户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因丢失包裹而造成的货物损失8633元。
快递公司进行辩解,指出根据其《快递服务协议》以及《保价声明》的相关条款,该商户所选择的保价额度为200元,根据协议规定,赔偿金额仅限于保价费用,即200元。
随后,该商户将此纠纷提交至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的人民法院,并要求该法院对快递公司进行损失赔偿的裁决。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尽管快递企业向法庭提交了《快运服务协议》和《保价声明》的相关条款,却未能证实该商户已点击确认过这些协议。同时,根据该商户向法庭提供的上门取件的视频监控记录、物流信息截屏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是快递员在收到包裹后,自行操作并同意了快递公司的标准条款。
快递员在收取包裹的过程中,未向客户说明公司实行的保价制度,这构成了失误。因此,《快运服务协议》和《保价声明》对这家商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基于此,快递公司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体户因包裹丢失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涉案商家在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未履行告知包裹具体价值的责任,同时商家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判定原被告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快递丢失 该由谁赔,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丢失包裹价值的一半,即4316.5元。
中国城市报记者观察到,《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若快件出现延误、遗失、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情况,对于已进行保价的快件,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依据快递企业同寄件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保价条款;而对于未进行保价的快件,则需参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决定赔偿事宜。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存在许多不法分子,他们打着快递丢失赔偿的旗号,实施诈骗行为。
对此,警方特别提示,若网购后接到关于快递丢失并承诺赔偿的电话,务必立即联系快递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访问快递公司官方网站或通过购物平台核实快递详情,确认包裹是否真的遗失或损坏。在未核实信息之前,切勿同意添加微信或QQ好友,更不要拨打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亦不可点击其发送的网站链接。在对方谈论“资金转移”“借款”“汇钱”“信用限制”“账户与密码”等相关诈骗手段时,切莫轻信。
中国城市报记者郑新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