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铭铭、杨清媚:从《生育制度》到《乡土中国》
王铭铭、杨清媚:从《生育制度》到《乡土中国》
这两种非亲属原则的社会继承通常构成了社会成员获取包括家庭继承权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然而,若采用亲属原则进行继承,则会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继承秩序特征,例如代际排序、性别差异、单系优先以及亲缘远近等,这些特征往往导致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形成。费孝通在早年对花篮瑶的调查中,便已探讨了继嗣制度对联姻的深远影响,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与澳大利亚四级婚相似的联姻模式。然而,在阐述亲属原则时,他所依赖的核心案例,除了来自英国、特罗布里恩德岛、美拉尼西亚等地区外,还大量借鉴了汉人社会的实例,即通过他自身熟悉且深有感触的案例来对既有的观点进行修正。
费孝通与王同惠合著的《花篮瑶社会组织》一书,其出处可查阅douban.com网站。
马林诺夫斯基与弗思指出,在探讨社会组织与结构时,必须考虑两个核心要素:劳动与分配。家庭作为以亲属制度为基石的单元,其财产管理、继承权以及成员间的互动关系,均需以这两大方面为核心进行规划和组织。在费孝通在《乡土重建》一书中所描述的这种资源稀缺、生活水平低下且缺乏发展机遇的“匮乏经济”背景下,家庭中父系继嗣占据主导地位,然而,人们仍需持续调整以缓解母系继承带来的压力。在此过程中,他们不仅要认可长子的特权或幼子的地位,还需关注兄弟姐妹间权利与义务的均等。这些兼顾平衡的要求往往也成为伴随继嗣制度的伦理和道德要求。
与他的两位西方导师不同,费孝通更倾向于认同,一旦走出家庭,亲属关系便会呈现出单系倾向的走势,因此实现平衡显得尤为不易。而且,国家立法在推动继承方式转变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江村经济》一书中,他提到了1929年新民法的改革,该法承认女性的继承权,从而打破了单系继承的传统,开启了双系亲属关系法律地位的确立进程。这马上会出现不动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但对现代转型是有利的。
汉人社会的亲属制度中,平等原则可能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这一难题源于双系抚育这一基础的社会结构。双系抚育的实质是联姻,然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却是孩子。孩子使得纵向的继承关系得以包含横向的联姻关系,从而使得继承成为主要轴线,而联姻则成为次要。因此,亲属关系的扩展必须以单系优先为原则,并在社会传承的框架下进行。
差序格局与礼
《江村经济》一书指出,农民家庭通常以一对已婚夫妇为中心,并纳入几个依赖该家庭的男性亲属,构成一个规模较小的家庭单位,其中父母与子女、夫妻关系构成了家庭结构的核心。《生育制度》一书进一步阐述,农民家庭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发展成为一种“扩大式家庭”,即父母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已婚儿子共同居住,形成一个由多个家庭组成的大家庭。这种扩大的家庭结构往往容易走向解体,故而它仅仅是一种不稳固或是暂时的存在。此外,“户”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经济活动的协作。因此,它与城市中的地主家族或绅士阶层所形成的家庭形式也有所不同。
费孝通所著作品《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得以问世,(信息来源于:douban.com)。
在城镇地区,绅士之家的结构往往呈现出一种家族式的联合,例如“五代同堂”的景象。这种结构乍看之下与扩展型家庭颇为相似,实则内涵迥异。在联合家庭中,家庭的基本三角关系依然存在,然而这种联合却创造了一个整体,其总和超过了单个三角之和,并赋予了超越个体家庭三角的伦理价值。这种结构构成了中国绅士阶层的家族组织,亦被称作“家族”。绅士组成的大家庭与农民的大家庭存在一个明显的差异,那就是前者已经不再从事农田的耕作。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收取地租,因此,他们需要借助政治以及政治以外的力量来维持这种依赖性的生活方式。因此,这样的大家庭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团体,而非家户经济的生产单位。
从农民的“家户”演变至绅士的“氏族”,这标志着亲属制度的不断延伸,而这一过程,正如《乡土中国》中所阐述的,是一种基于亲属关系的向外扩展,即所谓的“差序格局”。
在《生育制度》的结尾章节中,作者提到了一个关键性的转变,即在推演过程中,双系的影响仅能追溯至第一层亲属关系,即包括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自己的兄弟姐妹;而在第二层亲属关系的延伸上,则完全遵循单系原则,这一层次上,单系亲属团体——即氏族——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其稳定性的。氏族作为一种兼具经济与政治特性的群体,肩负着维护共同利益和实现共同目标的使命,因而设立了相应的统治机构和明确了各自的权力与责任。它被视为国家起源的雏形,与国家相比,氏族依靠的是血缘关系,而国家则依赖地域联系。家庭、亲属和氏族在历史进程中并非必须遵循一定的顺序,它们可以并行发展,彼此之间不仅不矛盾,反而相互促进,这一现象至今依然存在。
若第一层与第二层逻辑截然不同,那么这种“推动”究竟是如何达成的呢?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所谓的“推动”似乎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乡土中国》一书中,则更多地依赖于单系原则的严格执行。家三角的布局蕴含着单系原则得以落实的根基,这主要体现在以父子关系和婆媳关系为核心轴线,将家庭三角打造成为一个追求效率的商业运营体。在这样的文化布局下,夫妻间、亲子间的互动显得冷静而克制。这种安排尽量减少了夫妻间情感表达的直接性,并在无形中让双系原则成为单系原则的从属。
若从第一层过渡至第二层存在实质性差异,那么这种差异体现在社会组织结构的转变,因为当亲属组织进一步扩展,便步入“礼”所涵盖的组织范畴。这种“扩展”并非指费孝通在晚年探讨“文化自觉”理念时所提及的“推己及人”的“扩展”,后者强调的是内心的道德自我觉醒,而前者则无需依赖这种自我觉醒,它主要指的是与“团体格局”相区别的另一种组织模式。
团体格局,这一与差序格局相对立的概念,所指的是一种非亲属关系推演的社会结构;在团体格局中,个体间的联系必须建立在共同的群体框架之上,团体本身超越了个人,个体在团体中是无差异的。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以西方现代社会的团体格局为例王铭铭、杨清媚:从《生育制度》到《乡土中国》,其道德观念源于宗教信仰。在上帝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这既意味着在神的眼中,每个人都是无区别的,也意味着神对每个人都公正无私。上帝象征着集体,是公共观念的源头。道德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都严格遵循团体界限,对每一个成员都施加着相同的约束。在差序格局中,道德与法律的实施,会根据行为对象与“己”之间的不同关系,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调整,这便是所谓的“礼治秩序”。简单来说,它就是我们熟知的“人治”。然而,礼治秩序与人治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它并非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喜好与厌恶——礼,代表了世代相传的秩序。
在礼治秩序中,礼的内涵既包括书面化的仪式规范,又涵盖了生活实践中的知识积淀。费孝通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无讼”一节中,对礼在司法程序、证据判断、审判依据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明确将礼与法律进行了区分,强调两者在维持规范方面的力量不同,礼无需依靠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系。表面上来看,礼仪似乎与“文化”相近,它是一种人们自发形成的秩序,并依赖于人们的道德素养。但这并不意味着礼仪缺乏强制性;实际上,礼仪所承载的道德规范能够塑造出强大的社会舆论。此外,礼仪在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反复审视,相较于法律从个人权利角度出发的考量,它在处理罪行时显得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所谓的“无讼”并非单纯地压制矛盾,营造一种天下太平的虚假景象,实则意味着众多基层纠纷并未选择通过官方司法途径解决,而是更倾向于在乡村社会内部自行处理。“无为政治”所阐述的,即是国家法律权力在乡村社会中的缺失和无法渗透。
礼节在司法审判中的合法性得以保障,关键在于其不可变更的特性。费孝通指出,这一点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有着显著差异。在英美,审判规则往往以先前的判例为依据,这实际上是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的主要内容,人们的相互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审判规则不得不随之调整,这可以被视作一种法律上的假设过程。礼治秩序源于对道德观念的构建,如孔子以“仁”为典范;其差序性源于这种构建;同时,它也与乡土社会中较为松散的家三角联合结构相契合。在差序格局中,“我”是一个界限不明的多重关系集合,根本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法权主体;因此,礼治秩序无法以这种个体为基础进行调整。费孝通因此指出,司法体系虽摧毁了既有的礼制秩序,却未能成功构建起法治秩序;而法治秩序的构建并非仅依赖于法律条文与法庭的设立,更关键的是需要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层面进行深刻的变革。
北京国子监孔庙(来源:baike.baidu.com)
这种变革所依托的是所谓的“文化英雄”。在《名实分离》一文中,费孝通对文化英雄与荒原英雄的概念进行了探讨。这两种英雄均是在时代变迁中涌现的,他们能够打破旧有的文化和制度,创立新的体系。在部落社会和团体格局初步形成之际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的主要内容,与之相匹配的是荒原英雄;而在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阶段,则迫切需要文化英雄的诞生。“文化英雄”引领变革而非激进的革命,他们借鉴他国文化,融合自身文化创新,并通过社会实践,逐步摸索出有效的路径。他们并非立法者,却能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自如穿梭,扮演着某种“桥梁”的角色。他们承载着生命与传统的使命。
《生育制度》不仅为《乡土中国》奠定了基础,还承载了费孝通追求理论创新的壮志。
在弗思的研究中,家庭作为一种根本的社会结构,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它如何通过亲属纽带编织起经济与政治的联系,并塑造了这些关系的观念框架。而费孝通则强调,对于家庭三角来说,生育是其核心职能。在这个三角结构中王铭铭、杨清媚:从《生育制度》到《乡土中国》,最为关键的是人类作为生物体的出生,以及他们在成年之前所接受的养育。在继承过程中,家族三要素需应对财产分配的挑战,然而,财产与责任并非家庭的核心价值所在,它们实际上是面对单系继承与双系抚养之间结构性的冲突所衍生出来的后果。
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理论与早期人类学家摩尔根等人的联姻理论形成了对立。在《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两部作品中,费孝通对继嗣理论表示了一定的支持。他立足于生育这一视角,将子女视为家庭三角关系的中心,并利用继嗣关系来界定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范围的扩大。在他看来,家庭三角实际上是一种“生育三角”,它将生育与养育的功能合二为一。这一提法,有异于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功能看法。在《南非的母舅》一文中,拉德克利夫-布朗提出,鉴于亲属关系具有双向性,而拆合组织——即社会被划分为若干部分,如氏族和世系群——仅能依据单边世系原则进行划分,所以在父系社会中,为了保持社会平衡,便产生了对母系亲属的亲近感。这种亲近感体现在甥舅之间的行为模式上,其基础正是母子间的行为模式。拉德克利夫-布朗的“母舅论”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而费孝通则提出了另一种解释框架。他认为,家庭间的情感在家三角的拓展过程中,构筑起了一个亲密的情感圈层,这体现在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在舅甥关系紧密的社会里,舅舅无疑是家三角中向外延伸最为亲近的亲属类型。然而,这种亲近关系源于舅舅介入了外甥的养育过程,并承担了许多在父系文化中“严父”难以做到的责任,因此它是对双亲共同养育功能的一种补充。
与弗思的组织理论相较,亦或是与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功能主义相对照,费孝通的论述明显更加强调人的生命价值。一方面,这或许是因为在其思想体系构建期间,吴文藻先生的《论文化表格》以及费孝通本人翻译的马氏《文化论》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他特别注重从生理、社会以及“精神”等多个层面的“需求”出发,来审视人文领域。另一方面,这或许源于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他一方面受到了史禄国(Sergei Mikhailovich Shirokogorov)生物—社会存在论思想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则从博学的潘光旦那里汲取了优生学和社会学思想的智慧。
潘光旦著《优生原理》(来源:douban.com)
费孝通在阐述“生育制度”时,其论述与西方的自然/社会二元论存在一定的继承性。尽管如此,这并未影响他独立思考。他特别关注以真实的人为研究对象——尤其是《乡土中国》中不断强调的“己”——进行社会学探究。他甚至提前触及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才开始在社会理论中崭露头角的“个体能动性”概念。这不仅仅与前面提到的两个学术领域的背景相关联,而且很可能还与他在晚年才逐渐明确阐述的“文化自觉”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一书中,他并未满足于继承传统的继嗣理论,而是大胆地尝试将生育的类型与结构拓展至文化的范畴,这一举措使得他对从“文化持有者”的内在视角出发进行理论研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乡土中国》一书成功地呈现了这一文化类型的理想形态。从某一角度审视,若将《生育制度》视为一部深受西方学术影响的作品,那么《乡土中国》则可以被看作是一部从东方文化走向西方学术视野的著作。《乡土中国》一书对文化类型的理想化表述尤为突出,其内容已不仅限于社区研究的“例证法”范畴。它不仅继承了前著的研究成果,而且频繁引用古代中国的经典文献,从中提炼出有助于理解文明性格差异的社会学观点。这阐明了为何学者们能够从儒家伦理学的视角,对《乡土中国》的核心概念“差序格局”进行深入剖析,探究其经学渊源与社会学价值;同时,他们还能从“本土”社会网络、人际关系等角度,阐释其独特的“自我中心主义”观念。
《生育制度》与《乡土中国》两部著作均诞生于二十世纪初期尾声。那时,战争成为主要威胁,以人为祸根的灾难与自然灾害交织,对人类生存和文明传承构成严重威胁。《生育制度》与《乡土中国》作为两部理论著作,显然肩负着传达费孝通对当时时代动荡的回应与思考。《生育制度》一书通过深入的理论探讨,突出了人的生命延续比“秩序”更为重要,即弗思与拉德克利夫-布朗所提及的“组织”与“结构”,并主张“秩序”应服务于人的生命延续;而《乡土中国》则通过文明的对比研究,再次强调了在“世界体系化”的背景下,非西方文明传统在适应过程中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费孝通在其社会学著作的第一部和第二部中,向我们阐明,在动荡不安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学家以及社会人类学者应超越“秩序论”的束缚,拓宽视野,深入探究支撑人类文明和传统持续发展的“根本形态”。
自《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的初版问世至他离世,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光里,费孝通的思想虽有所演变,但其中仍有一条主线若隐若现。那么,如何概括这条主线呢?在这条主线中,诸如乡村工业、国族多元一体、边疆与流动、世界格局中的文化自觉等议题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又是如何成为其核心组成部分的呢?得出结论还需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研究的主线上,《生育制度》与《乡土中国》扮演了关键角色。费孝通在教授社会学课程时,曾面临解释“社会学究竟是什么”等问题的挑战,他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阐述自己对社会学的见解和立场。在这两部篇幅不大的教材——《生育制度》与《乡土中国》——中,原本旨在本科课堂教学中使用的,作者完成了一项对社会学至关重要的研究。他重新整理了人类学的学术传承,将现代性——在亲属制度领域常以家三角系统的瓦解为特征——这一社会学核心议题“剥离”出来。通过对亲属制度组织结构的综合分析与批判,他成功地将不同文化的逻辑与其所蕴含的“家国天下”智慧融合,将承载着生命和传统的家三角定义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进而从这一视角反思了现代性的破裂问题。
费孝通,生于1910年,逝世于2005年,其信息来源于dem-league.org.cn网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费孝通之所以能够凭借“从实求知”这一理念构建起其社会学研究领域的独特风格,一方面是因为他亲身经历了众多“实”的实例,亲身参与了“实”的动态变化,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在抱负远大的理论探索中,早已为他的“从实”追求以及学理层面的“求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费孝通半个多世纪前开展的理论研究,是否至今仍能在缓解当前社会及社会科学所面临的困境中发挥“再启迪”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