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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纯东: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admin2周前 (05-26)家居生活13

邓纯东: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勾勒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壮丽愿景。会议指出,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加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务必强化和优化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宪法与法律构成国家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纲领,它们能否确保宪法法律的尊严、能否保障人民的权益、能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这些都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标志。这一切的实现,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唯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整个事业发展的领导,对法治国家的全面引领,我们才能制定出优良的法律法规,并实施良好的治理。

邓纯东: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第1张

历史近现代的见证显示,我国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唯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方能成为现实。

我们党得以执政,源于历史的抉择与人民的信任。邓小平曾明确表示:“若无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必将陷入混乱,四分五裂。这一观点已为历史所证实……缺乏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亦无从谈起。”党的领导,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稳固的根本保障。

晚清与民国时期的法治尝试未能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少一个能够切实反映民众意愿的强大政党。晚清政府尝试开设国会、制定宪法邓纯东: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却因皇族内阁致力于维护“皇权至上”而失败,忽视了民生需求,这实际上是一场皇族内阁的政治欺诈。其本质是寻找自保的新手段,而那些无法通过选举获得支持的人民,只能拿起武器,将枪口对准了皇权。民国政府推行宪政的历程从一开始便注定了失败的命运,从1912年提出“主权在民”理念的《民国临时约法》,到1914年由袁世凯授意制定的《民国约法》,再到1919年段祺瑞执政时期所提出的《民国宪法草案》,以及1923年曹锟颁布的《民国宪法》,即《民国宪法》,乃至1925年段祺瑞再度执政时再度提出的《民国宪法草案》。宪政的实践经历了多次更迭邓纯东: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立法、修法、废法均取决于个人意志,原本庄重的《宪法》如同玩物般随意篡改。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时期,宪政的失败有着诸多原因,既有政府违背诺言的要素,也有社会认同度极低的因素,然而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来引领,缺乏人民的核心支柱。宪法并非为人民而设,而是成为政治家权谋和贿选交易的工具。

若缺乏一个有力地代表最广泛民众利益的政党领导,试图实施宪法,其后果可能包括:顽固势力的坚决反对,导致类似宋教仁遇刺事件的发生;滋生众多假借宪法之名行独裁之实的“小皇帝”和军阀,从而引发国家分裂;或者沦为国民党所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阶级实现独裁统治的工具。在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阶级的代表性组织下,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引,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能够充分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党的领导下,我国才有可能成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唯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方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得到切实执行,司法机关能够公正执法,进而通过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

法治构成了国家治理的根本途径,而党的领导则是这一过程中的核心要素。若缺失党的领导,民众的真正意愿将难以得到充分展现,更无法转化为国家的共同意志。在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务必坚守党的全面领导地位,确保其在统筹全局、协调各方中发挥核心作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成就,是因为党的领导下,人民共同参与立法,始终将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巧妙地协调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并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行政。一方面,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引领政治方向,为依法治国确立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党并不直接介入执法与司法活动。正如国家领导人所强调,领导司法工作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应支持法院和检察院依据宪法与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循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坚持伸张正义,保障公平,这正是党的领导原则的生动体现。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可立

确立良好的法律法规是实现良好治理的基础。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在立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进代表以及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先锋力量,秉持无私的立场,始终能够代表并维护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决维护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地位,确保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法规,这有助于将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愿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实现有机统一,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党的执政基础,而且全面保障了人民的主权地位。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服务人民的宗旨,消除立法领域的部门利益倾向,确保每一部法律都符合宪法原则、体现人民意愿、获得人民支持。

中国共产党采纳马克思主义作为其行动指南,并坚守社会主义的信仰。确保立法工作始终遵循正确的方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样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并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将立法置于首位,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功能。

强化党对立法领域的指导,需优化党在立法关键问题上的决策流程。对于立法中触及重要体制变革和政策调整的内容,务必提交党中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党中央将宪法修订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并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宪法修订。法律制定与修订中的重大事项,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进行汇报。这些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依照宪法治理国家、依照宪法执掌政权的坚定意志和信念。当然,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并非是推行资产阶级的宪政体制,而是在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领导确保立法进程,强调我们在推进立法工作时,绝不应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立法原则、内容与流程,而应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在党的指引下展开,这构成了立法工作的首要核心步骤。我们制定的法律,其适用性、优劣之分,以及由何人引领、遵循何种理念指导,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绝不允许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处。我们的立法活动,务必确保强化党的领导地位,而非削弱或摒弃党的领导,务必确保促进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而非取消或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务必确保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而非拖延或妨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展。

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才能确保良法善治可为

法律的活力源自其执行,法律的尊严亦取决于执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需在党的引领下,切实加强依法治理。国家权力机关在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应充分展现党的领导、监管、扶持与保障的职能。坚持党的领导在执法领域,并非替代政府职能或干预司法独立,而是要在法治进程的各个阶段,让各级党组织发挥领导、保障、支持与监督的职能,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规范运作、捍卫人权。若缺乏党对法治工作的坚强领导,任由各个部门、各地区、每位执法人员各自为政、随意裁量,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我国将愈发偏离依法治国的轨道,国家与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事实反复证明,我国许多错案的产生,往往源于党组织监督的缺失或司法人员背离党性原则的行为。唯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方能最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党组织需强化对政府执法活动的指导,迅速推进职能合理、责任明确、执法严格、信息公开透明、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法治政府建设。对于一些重大且民众极为关注的、关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执法案件,必须充分吸纳党组织的观点和建议,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同时,应增强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党的领导在政府执法领域至关重要,这首先要求政府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执法行动与党的意志相一致,实现党的决策目标。同时,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的党组织需充分发挥保障和监督职能,确保本部门业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最终,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党组织需着力加强党的建设,严格管理政府公职人员,确保他们的执政活动充分反映党的意志与要求。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进行案件处理,同时党的领导对司法工作起着指导作用,这两者并不矛盾。我们不能将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独立处理案件、保证司法公正的行为视为司法独立。在保证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要消除外部干预,而非排斥党的领导。同样,我们也不能将党的领导视为对司法工作的干预。党的领导在司法领域涵盖了对司法机关党组织的监管,对党员司法工作者职责的规范与监察,这包括党组织依据党内法规确立决策,并以党组织的名义而非个别党员身份对重大司法案件发出指导,旨在防止司法人员权力滥用,其核心宗旨正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人员需确保法院与检察院能够依照法律独立且公正地执行职责,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干涉司法进程或干预个案处理。此外,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应持续保持在业务领域的领导核心地位,并拥有以及承担着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行为进行及时、有力监督的权力与责任。这些举措充分展现了我们党对司法领域的坚定领导领导的本质是,同时亦彰显了对其公正司法的坚定支持立场。

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证

政治路线一旦确立,干部便成为关键所在。强化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从组织层面确保党的领导地位至关重要。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涵盖了司法机关党组织的建立与有效运作,涉及党组织所推荐人选依照法定途径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者,以及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来执行党对国家及社会的领导职责。必须充分运用党的整体规划和协调各方的组织优势以及领导效能,确保党的决策通过合法途径转化为国家意志领导的本质是,让党组织所推举的候选人通过法定流程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者,借助国家权力机关来执行党的国家和社会领导职责,同时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来保障中央权威,并维护全党全国范围内的团结与统一。党员干部需主动提升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手段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解决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的能力,并增强将党的意志和立场融入到日常工作中的执行力。

为了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需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工作机制,并对确保党的法治方针、政策和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的相关机制与流程进行优化。比如,应当改进党委的依法决策体系,确保党委定期审阅政法部门的工作报告;同时,党政一把手需承担起推动法治建设的主要责任。此外,还要指导并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中的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循党委的决策和部署。党组织需对本单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领导和监督。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需持续进行,政法机关的党组织还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向党委汇报的制度。

坚持党的思想领导,为依法治国奠定巩固的思想基础

确保我国法治发展沿着正确路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思想引领,充分运用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优势。我们致力于构建法治国家,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前提是,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必须以科学的思想理论、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为行动指南。是以马克思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成果——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导,抑或是采纳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作为指导,这二者均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影响着我国法治进程以及国家民族未来的前途与命运。历史与现实逻辑共同指引,我国的法治进程,与国家整体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唯有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成果为行动指南,方能确保其发展方向正确无误,进而确保国家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美好未来。

首先,我国社会的法治观念主要受到党的意识形态的引导,而非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驱动。我党源自于人民,深深扎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根基、血脉和力量均来源于人民。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构成了党执政最为稳固的政治基石和最为丰厚的力量源泉。党的本质和目标要求党的各级机构及其领导者必须坚守权力归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坚定树立法律信仰,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严禁存在任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待遇,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全面实施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的主权、依法治理的有机融合,毫不动摇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社会主义是实现最广泛人民民主的唯一途径,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确保这一人民民主得到有效保障。这些因素构成了决定我国法治发展道路与成败的关键问题。因此领导的本质是,我们必须坚持党的思想领导,并且必须依靠党的思想领导,确保这些核心原则得以落实,进而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航向。目前,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将“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连,热衷于进行意识形态的输出。部分心怀叵测之人企图借助西方的法治理念、民主观念来调整我国的政治法律体系,以期转变我国的发展轨迹。他们通常通过过分推崇“三权分立”或单方面强化司法独立性,来削弱党的领导地位,甚至对党的领导进行排斥和否定。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在法治建设领域,我们需时刻保持警觉,同时要坚定地反对任何试图将法治建设西化、盲目照搬外国法治观念和模式的行径。

其次,强化对司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有助于培养他们的职业操守和公正观念。信念与理想构成了道德的基石。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思想政治工作置于核心位置,将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关键环节,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学习,始终秉持党的使命、人民福祉、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构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过程中,着重强调政治素质的重要性,选拔那些擅长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手段推动工作的人担任领导职务。这些举措对于强化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地位,持续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终,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维护依赖于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力量。法律,作为成文的规范,代表了外在的道德标准;而道德,则是深植于人心的内在法则。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将法治与德治相融合,既要充分运用法律的规范力量,也要充分运用道德的教化功能,通过法治彰显道德观念、增强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同时以道德培育法治精神、增强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力,引导人民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主动承担法定责任,确保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传承和发扬以德治国的优秀传统之际,我们需深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探究,提炼其精髓,吸收国际法治的积极成果,进行融合创新,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型法律体系与文化,确保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相互推动,毫不动摇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之,党对法治国家的引领非仅是标语、原则,更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实践,它具体而切实,贯穿于依法治国全面推行的各个环节与诸多方面。要切实维护党对法治国家的领导,务必构建工作平台,并确保体制机制的有效支撑。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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